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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是为了尊重司法与行政机关专长,减少司法成本的一项缓冲机制。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较多现实困境,主要与制度供给不足有关,可以从在检察建议中建立履行职责行为和结果标准的双重考量机制、赋予检察机关诉前调查取证必要的强制权、理清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定特殊情况下履行职责期限的时效等路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