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规则及公司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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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规则的含义和适用标准一直是模糊的.司法解释确立的损害公司权益标准并未解决其适用难题.侵蚀股本标准改进了认定抽逃出资的可操作性,但难以筛除那些符合资本维持要求却损害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交易.抽逃出资规则的困境根源于并反映了我国公司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公司分配制度的系统性改造,应当致力于建立一种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和资本维持规范优势互补的结合模式:以资本维持规范为基础框架,为公司分配事项提供明确且不会对资本运作形成过重负担的规则;以实际偿付能力检测法为兜底机制,要求董事履行审慎评估义务,对资本维持规范难以筛除的不当行为加以约束.在结合模式的分配制度框架内,抽逃出资规则不宜作为裁判规则适用,其原本指向的各种行为应当依据利润分配、股份回购或减资规则处理,并接受实际偿付能力标准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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