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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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那么如果没有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所以为了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被拒绝,会引起被害人对罪犯及对社会的极大不满,甚至产生报复情绪。他们有的被欺凌,精神极度痛苦;有的受到人身伤害,甚至肢体残废;有的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无法继续生活。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使得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有时这些对于精神上、身体上、物质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或者情绪激动想报复社会,或者意志消沉失去生活的动力。如果不及时的给予他们帮助和关怀,很可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来看,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遭受了各种物质和精神损失,有的甚至因为犯罪而残疾,他们大多是无辜的受害者,需要得到同情和关怀。然而刑事诉讼立法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一些人道的禁止性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政府也用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满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却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忽略了。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
  三、 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劳动报酬、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案件的申请人,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急需医疗救助费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只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组织。
  (二) 要严格把握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国家赔偿或补偿的区别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刑事损害补偿是指当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或者赔偿极度不足时,由国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资助。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既不是检察机关给受害人的国家赔偿,也不是对赔偿不足部分的补足,而是在刑事被害人利益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弥补时对其实施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属于案外救济。
  (三) 救助的原则
  “救急不救贫”、“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助与损害相适应原则”、“有条件取得救助的原则”即被害人没有重大过错,被害人也未能从其它途径获得相应赔偿的。只有当犯罪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才由国家和社会来进行补偿。不能把缠诉、上访作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根据。对于已经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规定得到了损害赔偿的,如犯罪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各类捐赠等国家不再进行补偿。但获赔数额与损失额仍有明显差距的,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对于参与有组织犯罪或者参加实施犯罪的被害人,应当不予补偿。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可以实现“既保护犯罪人权益、又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和谐司法,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发展。 正如院检察长佟光喜所说:“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这一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是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既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也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保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并逐步加以完善。”
  (作者通讯地址: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沛县 2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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