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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我国第六次对林业资源的清查报告看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森林面积所占比重已经超过我国总林业面积的一半,年经济产值将近2万亿元以上,在我国林业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但现阶段,我国林业管理中存在林木产权不明确,经营机制过于古板,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业生产能力的快速发展。因此,为了使林业的发展能够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解放林业生产力,推进林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林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经济效益。改革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我国林业的经营模式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因此,本文将简要探讨林权改革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关键词]林业 林权 经营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5-0125-01
在我国,林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包括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尚不明确的集体商品林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商业林地改革是重点。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即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1]通过对林权的改革,结束了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缺失的局面,建立了科学的动力机制,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的实现了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的分离,保证了林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的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林业生产和经营模式也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经营的主题不断呈现出多样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农民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也在林权改革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因此,本文将从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经营形式三个方面阐述林权改革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影响。[2]
一、对林业经营主体的影响
相比于传统的林业生产,现代化的林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占地面积大,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木材经营和运输成本高等特点。因此,现代化的林业经营者必须具备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突发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这就使得林业经营模块化成为了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首选。现代化林业经营的困难导致我国南方地区的林业大部分处于”自身自灭“的状态,通过林权改革中将收益权和处分权落实到农户手中,有效的解決了这一问题,为林业经营模块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林业经营者大多是农民,但是农民无论是在资金储备还是应急能力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现代化管理技术和管理思想的了解不深,林业经营中没有渠道获取最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林业养殖技术都成为了桎梏林业不断发展的因素。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允许林权所有者在有效期内通过投标,协商等方式转让经营,通过这种转让,有效的实现了林业经营主体的分化。这种转让无论是对农民而言还是外部机构而言都具有很大的益处,从农民的角度而言,转让土地的经营权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农民可以自主选择,不必为了林地而放弃其他的机会,其风险相对较小,从外部机构角度而言,为了获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转让土地资源就能够有效的获得相关的资金,并且城市现代化的不断快速发展,使得大量城镇人民的输出,极大程度的缓解了农村人口对林地的需求压力,这种需求的减少使得土地的出售和大户外购的外部阻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在这种情况下,不断的有新鲜的血液加入到林业的经营中,经营者的分化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经营主体分化外,模块化发展也成为了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在林业改革初期,联户经营模式是大多数林农的首要选择,通过这种联合经营在避免林区划分困难的同时也减少了林农之间利益的纠纷,促进了经营模式向模块化经营的转变。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林业经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通过林农的不断摸索与实践发现,经营模块化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在模块化的经营模式下,林业生产经营的服务者,需求者自愿结合在一起,通过彼此自建的相互帮助,解决了林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的降低了变幻莫测的市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解决了农业小户资金不足或者经验不足等等的问题。经营主体模块化是林权改革的积极成果,同时也是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对经营行为的影响
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确权“是改革的重点,通过”确权”,保证了林农在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的保障了林农对林地的使用权,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农对林权改革的不稳定感,有效的促进了经营行为的可持续化发展。在林权改革之前,政策的不稳定性导致许多的林农都缺乏对所有林木的安全感使得滥砍滥伐现象非常的严重。具有关人士的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实验阶段。很多林农对政策的不信任,为了较快的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许多的林农都选择砍树,以此缩短经营周期,但这种现象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呈现出减缓的趋势。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改革者充分考虑了林农的心理(相较于木材,具有稳定的林地经营权才是林农的首选)的基础上,明确的指出了“确权”,保障了林农产权的持续性,林农也不再为了获得短期的经营效益而滥砍滥伐,更愿意采取科学的管理和经营方式管理林地,切实的保障了林农的利益,实现了林业经营行为的可持续化。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经营形式不仅受经营者资金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以我国南方地区的集体林区为例,该地区的林地大多处于“自身自灭”的状态,森林大多为自然生长,林下的经济作为仅仅只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地经营权不断放活,林农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林农对林地的经济效益也开始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期待,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林农开始不断的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林木的种植方式,如有意识地增加该气候条件下适合生存的林木,以及生长周期较短的林木,如相思树,桉树等,同时加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以云南为例,云南的林农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和地址条件,在林下种植中草药以及松茸等名贵的菌类,在充分利用林地的基础上,有效的提升了林农的 经济收益,同时使林地的经营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效的提升了林地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结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规律,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林权改革成为了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林权改革,不仅可以促进林业的长久发展还可以提升林农的经济收益。在林权的改革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可以忽视改革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林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君华,李桦.后林权改革视角下林地经营模式选择影响因素分析——以陕西省宁陕县为例[J].林业经济,2015,07:50-55.
[2] 韩锋,吴静,温亚利.不同林业经营模式林农对林权改革满意度分析——基于福建三明市462户农户数据的实证分析[J].林业经济,2014,12:37-42+89.
[3] 陈和明.探讨林权改革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影响[J].农业与技术,2014,10:78-79.
[关键词]林业 林权 经营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5-0125-01
在我国,林权改革的主要对象包括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尚不明确的集体商品林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其中商业林地改革是重点。改革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即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1]通过对林权的改革,结束了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缺失的局面,建立了科学的动力机制,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的实现了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的分离,保证了林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的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林业生产和经营模式也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经营的主题不断呈现出多样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农民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也在林权改革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因此,本文将从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经营形式三个方面阐述林权改革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影响。[2]
一、对林业经营主体的影响
相比于传统的林业生产,现代化的林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占地面积大,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木材经营和运输成本高等特点。因此,现代化的林业经营者必须具备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突发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这就使得林业经营模块化成为了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首选。现代化林业经营的困难导致我国南方地区的林业大部分处于”自身自灭“的状态,通过林权改革中将收益权和处分权落实到农户手中,有效的解決了这一问题,为林业经营模块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林业经营者大多是农民,但是农民无论是在资金储备还是应急能力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现代化管理技术和管理思想的了解不深,林业经营中没有渠道获取最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林业养殖技术都成为了桎梏林业不断发展的因素。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允许林权所有者在有效期内通过投标,协商等方式转让经营,通过这种转让,有效的实现了林业经营主体的分化。这种转让无论是对农民而言还是外部机构而言都具有很大的益处,从农民的角度而言,转让土地的经营权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农民可以自主选择,不必为了林地而放弃其他的机会,其风险相对较小,从外部机构角度而言,为了获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转让土地资源就能够有效的获得相关的资金,并且城市现代化的不断快速发展,使得大量城镇人民的输出,极大程度的缓解了农村人口对林地的需求压力,这种需求的减少使得土地的出售和大户外购的外部阻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在这种情况下,不断的有新鲜的血液加入到林业的经营中,经营者的分化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经营主体分化外,模块化发展也成为了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在林业改革初期,联户经营模式是大多数林农的首要选择,通过这种联合经营在避免林区划分困难的同时也减少了林农之间利益的纠纷,促进了经营模式向模块化经营的转变。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林业经营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通过林农的不断摸索与实践发现,经营模块化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在模块化的经营模式下,林业生产经营的服务者,需求者自愿结合在一起,通过彼此自建的相互帮助,解决了林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效的降低了变幻莫测的市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解决了农业小户资金不足或者经验不足等等的问题。经营主体模块化是林权改革的积极成果,同时也是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对经营行为的影响
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确权“是改革的重点,通过”确权”,保证了林农在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的保障了林农对林地的使用权,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农对林权改革的不稳定感,有效的促进了经营行为的可持续化发展。在林权改革之前,政策的不稳定性导致许多的林农都缺乏对所有林木的安全感使得滥砍滥伐现象非常的严重。具有关人士的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实验阶段。很多林农对政策的不信任,为了较快的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许多的林农都选择砍树,以此缩短经营周期,但这种现象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呈现出减缓的趋势。在新一轮的林权改革中,改革者充分考虑了林农的心理(相较于木材,具有稳定的林地经营权才是林农的首选)的基础上,明确的指出了“确权”,保障了林农产权的持续性,林农也不再为了获得短期的经营效益而滥砍滥伐,更愿意采取科学的管理和经营方式管理林地,切实的保障了林农的利益,实现了林业经营行为的可持续化。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经营形式不仅受经营者资金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以我国南方地区的集体林区为例,该地区的林地大多处于“自身自灭”的状态,森林大多为自然生长,林下的经济作为仅仅只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地经营权不断放活,林农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林农对林地的经济效益也开始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期待,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林农开始不断的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林木的种植方式,如有意识地增加该气候条件下适合生存的林木,以及生长周期较短的林木,如相思树,桉树等,同时加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以云南为例,云南的林农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和地址条件,在林下种植中草药以及松茸等名贵的菌类,在充分利用林地的基础上,有效的提升了林农的 经济收益,同时使林地的经营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有效的提升了林地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结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规律,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林权改革成为了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林权改革,不仅可以促进林业的长久发展还可以提升林农的经济收益。在林权的改革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可以忽视改革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林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戴君华,李桦.后林权改革视角下林地经营模式选择影响因素分析——以陕西省宁陕县为例[J].林业经济,2015,07:50-55.
[2] 韩锋,吴静,温亚利.不同林业经营模式林农对林权改革满意度分析——基于福建三明市462户农户数据的实证分析[J].林业经济,2014,12:37-42+89.
[3] 陈和明.探讨林权改革对林业经营模式的影响[J].农业与技术,2014,10: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