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裁判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在刑事裁判中发表反对意见正是这种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反对意见制度符合客观事实的要求,有助于强化法官的个人责任感和法院系统自身对案件的深入认识与反思。发表反对意见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能有效减少外部干预,更加有利于法官专业化的培养,最终能够促进法律的继续发展。刑事裁判中的反对意见制度是英美国家司法制度多年来的经验总结,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了许多的伟大的异议者,他们发表过许多有重要意义的反对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影响,在判决中一般只是展示法官的多数意见,其他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布。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多数案件实际上是由承办人一人单独完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只是凭承办人的汇报简单表态而已,不可能过多发表独立的见解,更不愿意花时间发表不同意见了。再加上法院内部的请示和指导制度,使得一份刑事判决的产生往往要经过层层签发,一直以来法官的反对意见难有存在的空间。归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错案追究和考核制度的存在,法官自身素质的低下,独立思考问题和判断推理的能力较差。构建中国刑事裁判中法官反对意见制度,首先,必须要摒弃反对意见会让法院的威信和社会公众的信服度大打折扣的传统观念。其次要进行制度上的改革,要废除法官错案追究机制、改革奖惩考核制度和现有的合议庭合议制度,要废止上级法院的指示、批复权和审判委员会。还要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最后,要将公开反对意见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来规定,在发表反对意见时候应当附具详细的理由,在时间上要及时,在形式上要多样化,并逐步在全国各级法院实施该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