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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仲裁费用的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寻求第三方资助来申请仲裁,即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资助人支付仲裁费用和其他法律费用,受资助人在胜诉时给予资助人一定的回报。近年来,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生事物,第三方资助发展迅速。然而,随着第三方资助的介入,仲裁庭在作出费用裁决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受资助人胜诉时,其能否向败诉方追偿第三方资助费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争议。不同于传统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三方资助费用的性质和范围更为模糊,包括“已支付的第三方资助费用”和“商业回报费用”。此外,仲裁庭在分摊第三方资助费用时需要考虑更多相关因素,甚至还需考虑到资助协议的内容以及败诉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等。当受资助人败诉时,仲裁庭又会面临如下困境。受资助人可能由于资金匮乏而无力补偿仲裁被申请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又因为资助人并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仲裁庭无权对其作出承担费用补偿的裁决,从而导致胜诉的被申请人蒙受损失。上述情况也被称为“hit-and-run”现象。费用担保是防范“hit-and-run”现象的方式,仲裁庭可以通过命令受资助人提供费用担保来行使对资助人的“间接管辖权”,从而维护仲裁被申请人的利益。但是,第三方资助的存在和仲裁庭命令费用担保这两者之间究竟应该是何种联系,在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导致的上述费用承担问题,本文分别从法理角度以及域外立法、仲裁规则和案例角度进行分析。无论是受资助人胜诉时的费用承担问题,还是受资助人败诉时的费用承担问题,都必须遵循仲裁的契约性并兼顾公正和效益价值。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前,国际上最新颁布的立法和仲裁规则中,陆续出现了第三方资助的身影,其中有些立法和仲裁规则将第三方资助纳入费用分摊的参考因素,有些则直接在其条文中规定第三方资助费用的承担。随着第三方资助仲裁案件的增多,实践中对于第三方资助中费用承担问题的处理也极具参考价值,本文分析了其中几起典型案件。第三方资助仲裁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关第三方资助的立法或仲裁规则寥寥无几。因此,笔者建议,在仲裁规则中要将第三方资助纳入费用承担相关规定,同时为仲裁庭预留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表述为“仲裁庭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仲裁庭要将第三方资助纳入评估费用担保申请的参考因素,既要避免仲裁被申请人在胜诉时无法获得费用补偿,又要尽量防止费用担保所造成的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花费;在仲裁规则中要明确受资助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包括披露形式和对象、披露范围和披露时间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情况可以作为仲裁庭费用分摊裁决和费用担保命令的依据。最后,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中的费用承担问题,无论是通过修改仲裁规则还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都必须牢牢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原则。只有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第三方资助才能够继续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