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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一些经济制裁以保护性管辖权作为其域外效力的国际法依据。适用保护性管辖权的经济制裁主要为禁止第三国国民从事特定域外交易且规定刑事处罚的二级制裁。其他国家以及大多数学者指责这是对保护性管辖权的不当扩张或滥用。但是,相关的实质性问题却没有得到各种反对意见的有效讨论。有关美国经济制裁域外适用的保护性管辖权问题主要包括两个:究竟如何认定保护性管辖权所适用的“首要利益”?在国家的首要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危害时,一国才可对侵害行为适用保护性管辖权,亦即行为的危害性标准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的背后,是保护性管辖权的价值理念或制度目的。只有在澄清价值理念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合理的适用标准。传统的理论认为,保护性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是国家的自卫权。这一观点可被称为“自卫权说”。“自卫权说”发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北部城邦的法则,其依据为自然法上的正当防卫权。现代意义上的保护性管辖权及其“自卫权说”诞生于1808年法国《刑事审理法典》,其背后是国家主义下的自卫理念。“自卫权说”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与刑法理论背景,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与国际法理论下,该说已不能适应保护性管辖权的发展。其主要原因为:1、“自卫权说”的理论基础是刑事管辖权与战争权的同质性,而该理论已不具国际法上的合理性;2、“自卫权说”本身存在许多含糊的缺陷,无法为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提供有益的指导;3、“自卫权说”偏重于国家自我防卫的意义,容易导致扩张管辖权的倾向与价值观的偏差。保护性管辖权的价值理念并非来源于自卫权,而表现为两个基本原则:原则一为“保护国家人格的存续与不受贬损”,原则二为“国家利益保护与人权保护相统一”。原则一蕴含于各国公认的保护性管辖权立法例中。该原则表明,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其人格的存续与不受贬损。因此,保护性管辖权仅适用于保护国家的首要安全利益与首要人格利益。原则二是现代刑法理论与国际法理论的共同产物。该原则要求国家在行使保护性管辖权时应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而不得随意扩张域外管辖权。根据保护性管辖权的价值理念,并考察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得出保护性管辖权的两个适用要件:其一,国家的首要安全利益或首要人格利益受到了危害,其二,行为达到合理的危害性标准。从这两个适用要件来看,美国经济制裁对保护性管辖权的适用是不成立的。国家的首要安全利益主要指国家的生存安全,即国家生存所必需的安全利益,而非抽象的安全目的。国家的首要人格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基本人格尊严与基本政府职能的完善性。国家的基本人格尊严体现为:国玺、货币、官方文件、主权标志等国家信物不被伪造,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国家代表的人身与意志不受侵犯,以及国家意志的自由,但不包括国家人格不受侮辱或诽谤。基本政府职能的完善指的是维系国家人格存续所必需的基本政府职能的完好,如国家宪政机关或国防机构的意志自由不受侵犯,而非泛指一切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行为的危害性标准要求,国家只有在其首要利益受到实际损害或直接的、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威胁时,才可对相关行为适用保护性管辖权。所谓“直接的、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威胁”,指的是威胁必须具有紧迫性与严重性,且建立在高度盖然性的直接因果关系之上。虽然美国的不少经济制裁将保护国家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但其所谓的“国家安全”实为抽象的安全目的,不属于首要安全利益。因此,美国的经济制裁不能因其自称的安全目的而当然地具有保护性管辖权效力。根据United States v.Evans一案的判决,外国人向美国政府部门提交不实文件以试图获得美国的出口许可,并将受管制的货物、技术或服务转出口至为美国出口禁令所禁止的国家的,其行为构成欺诈美国政府;美国可以保护政府职能不受侵害为由对此种行为适用保护性管辖权。Evans案对此问题的判决是错误的。依据首要人格利益,保护性管辖权仅适用于侵害基本政府职能之完善的行为,而政府的出口管理职能并不属于基本的政府职能。只有当美国的具体首要利益在个案中受到威胁时,相关的经济制裁法的域外适用才可能符合保护性管辖权。但即便如此,从行为的危害性标准来看,禁止第三国国民从事特定域外交易且规定刑事处罚的二级制裁是不合理的。依据United States v.Akova一案的裁决,如果第三国国民将来源于美国的特定产品转出口至伊朗,使得该产品有可能为被伊朗用于军事用途,那么第三国国民的转出口行为便对美国的安全造成威胁,美国可因此对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Akova案的裁决认定行为之危害性的方法是不合理的。第三国国民与被制裁国之间的域外交易行为不构成对美国的直接的、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威胁。美国经济制裁的域外适用从根本上违背了保护性管辖权的价值理念,是对保护性管辖权的滥用。美国的这种实践也无法为保护性管辖权的未来发展提供任何有益的素材。虽然保护性管辖权的具体适用范围是不确定的,并且随着国家打击跨国犯罪的需求日益强烈,“首要利益”的范围被逐渐扩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保护性管辖权的理念与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要求国家应始终将该原则的适用限制于特定的犯罪,而不得过分地扩张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