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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为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制度设计,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是作为现代垄断法的除外适用而存在的。但随着信息经济的高速发展,技术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争夺市场,攥取高额利润,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来限制和排挤其他市场经营者,运用拒绝许可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来限制或妨碍竞争,形成了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如微软捆绑销售浏览器案。特别是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迫切需要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为我所用,快速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和技术水平。但我国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又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外国企业特别是那些跨国公司就利用自己的手中的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来排挤和打击国内竞争者,如思科诉华为案。因此,我们就需要以社会和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种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来限制、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效率。同时,在经济发展和技术提升的“过渡期”,我们应当合理运用反垄断规则,维护我国企业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约三万字,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作者主要是论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分为冲突、协调和一致几个方面。首先谈论的是知识产权的私利性和反垄断法的公益性的冲突和平衡;然后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反垄断法的规制垄断特性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最后主要是是论述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竞争和增进社会福利共同的立法目的方面的一致性。第二部分,作者主要从基础理论的角度对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作者主要从三个角度对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首先从私权限制历史发展开始论述,接着从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必然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谈论的是国家经济运行条件的变化以及经济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到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法律机制。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立法实践和执法经验的介绍,以及对美国、欧盟和日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立法、司法的评价。第四部分,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对几种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和评述;然后,把知识产权与几种常见的商业垄断行为结合起来做一般性分析,借此想为我国日后的相关立法和执法提出一点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