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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承担了部分控制风险、分配资源和授予资格的功能。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逐渐进入法治的轨道。该法确定了有关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包括设定原则、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本文仅选取其中的一项,即许可条件作为研究的对象。因为许可条件在整个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设定许可离不开对许可条件的确定,许可评价制度亦会考量到已确定的许可条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实施机关依照许可条件做出许可决定,许可条件还是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依据。选取地方性法规的角度,目的是保证研究的针对性,及在选题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中许可条件存在的问题和文章结论的推广适用性。本文分为三章,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实证分析,得出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许可条件法律规范的特征,及许可条件的类型,并对两种类型许可条件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许可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文章第一章从许可条件的基本概念着手,提出许可条件是对许可申请人获得许可提出的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具有获得行政许可的资格的具体化。接着为了对行政许可条件理解更深刻,将其与许可申请人条件、许可标准做比较。从《行政许可法》对许可条件的规定中,得出许可条件的形式要件为法定的机关以法定的形式设置许可条件;实质要件为设定主体在确定行政许可条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及考虑因素。包括:许可条件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均衡;反映设定许可的必要性程度;许可条件与设定行政许可目的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体现平等原则。文章第二章为现行地方性法规中许可条件的现状分析。首先总结有关许可条件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规范特征:第一,许可条件法律规范中包涵了大量的行政裁量权。第二,许可条件法律规范对同一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的规定不一致。第三,许可条件法律规范中有授权立法的规定。其次,介绍创设型许可条件的定义,并通过对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分析,得出湖南省地方性法规中创设型许可条件对应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及上述特征在湖南省立法实践中的体现。最后,介绍规定型许可条件的定义。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中许可条件法律规定的考察,得出法律、行政法规对许可条件的规定有三种情形,“无许可条件”情形、有“兜底条款”情形、无“兜底条款”情形。选取的仍为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规实例,分析其是如何针对上述上位法中三种情形的许可条件做出规定。文章第三章是对地方性法规中许可条件合法性的分析。分别分析两种类型许可条件的形式要件合法性与实质要件合法性。在形式要件的合法性分析时,创设型许可条件要判断该许可事项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是否属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情形;规定型许可条件主要判断是否属于执行性的事项,是否上位法已经设定了许可事项及地方性法规是否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许可条件设定主体范围。在实质要件的合法性分析时,创设型许可条件主要判断许可条件的设定是否符合事务的本质,许可条件与设定许可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规定型许可条件不仅需要经过上述标准的检验,而且还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分析其与上位法中的许可条件“不一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