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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制行为的法律,是行为刑法。而行为是以心理为基础的。因此一部刑法能否发挥它的行为规制功能,实现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效果,它是否符合人的心理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刑法科学性的要求,它不同于传统的以价值理念为指导的刑法构建。对此,本文运用心理学理论对刑法和刑法理论的相关问题分五章进行心理学分析。 本文的第一章是刑法的心理学分析概述,主要介绍的是分析的背景及意义、分析的方法和文章的构想与创新。 第二章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学分析。根据现代心理学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心理学依据主要有古典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刺激反应原理、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辨别性线索的理论、精神分析心理学的人格理论和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科学心理学依据。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同样的意义,它承载着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并集中体现在刑法的明确性上。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规定,应在它们重合的范围内适用刑法。 第三章是犯罪的心理学分析,主要分析的是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根据儿童的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程度,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过高,可以将12岁作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15岁作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对于其中的不足可以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弥补。我国刑法上使用的“精神病”一词不甚科学,它不限于精神病学、心理学上的精神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各种轻重症精神障碍。 从精神分析心理学的角度看,罪过并不都是意识层面的心理活动。其中,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显意识,疏忽大意过失属于前意识。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罪过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我国刑法理论对罪过的描述残缺不全,有必要将“情”的因素纳入其中。在情绪犯罪中,刺激因素的范围、间接性与真实性,情绪的强度及其判断标准,情绪行为的指向性和持续性都是影响因素。 直接故意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意志行动。动机冲突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核心阶段,让刑法介入这一动机冲突十分必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共性,差别在于两者对趋避冲突的处理方式不同。在心理学上,疏忽大意过失实际上是一个注意的转移与分配的问题。 目的犯以刑法表述的“目的”为特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目的犯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动机,它具有行为的发动、指引功能。“目的”的这种性质对目的犯的既遂会产生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