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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已普遍为各国所采用,学界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各国立法趋向一致,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用工形式层出不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复杂。劳务派遣作为新型用工形式中一种发展十分迅速,被派遣劳动者于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首次对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使要派单位承担雇主责任,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被派遣工作人员致害的案件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性质,是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其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是否有害于受害人求偿权的实现,是否加重了要派单位的责任;第三,对于派遣单位应承担雇主责任的,其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具有承担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第四,如若使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均承担雇主责任,就雇主责任在两者之间的分配,学者意见也不统一,主要存在连带责任说和无过错补充责任说两种观点。因此有必要需要在传统雇主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理清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并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一点完善建议。文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第一节介绍了劳务派遣的概念,对其特点以及与职业介绍的区别进行了分析,以期界定文章的论述范围,为以后的分析论述打下基础。第二节,对我国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对其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指出其不足。第三节在对现行法律规定解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学界就劳务派遣雇主责任问题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围绕派遣单位是否应该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以及其与要派单位之间责任如何分配。第二章主要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雇佣关系是承担雇主责任的前提,关于其判断标准,世界各国趋向于采用综合判断的标准。通过对传统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的分析,对劳务派遣雇佣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劳务派遣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应采公共政策理论。根据公共政策理论,首先,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经济实力进一步提高,相较于被派遣劳动者具有明显的经济优势,能够有效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其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以及提高派遣价格来达到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分散出去,而不至于因为承担责任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得出于派遣期间,派遣单位仍然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并且其也存在承担雇主责任的理论基础,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满足其他雇主责任构成要件,则即须对被派遣劳动者之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第三章主要对雇主责任在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之间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均认同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但对于派遣单位应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学界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补充责任说与连带责任说。经过分析论证,使之与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遏制劳务派遣业超速发展的势头,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倾向,同时也有利于要派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