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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极为常见,但在学理研究中,却常被忽视。司法领域里连带责任的判决也极为混乱,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就其立法设计的根本目标而言,连带责任是为了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以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受害人权利的救济。上述目标是通过牺牲责任人的利益,由责任人而不是权利人承担风险来实现的。为使风险负担不致无限扩大,降低交易成本,连带责任需要法定化。多数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多种多样,需要相互比较,以进一步揭示连带责任的本质与特征。从而利于实务操作。 本文通过分析债务与责任,来厘定连带责任的概念,作为前提,并以连带责任的根本目标和产生原因为论证基础,讨论连责任的性质。通过比较几种多数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图清晰解释连带责任制度的瑕疵,对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设计提出了若干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