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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权运动广泛开展,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认可性少数群体的合法权利,同性婚姻合法化被多个国家提上日程。各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以及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差异化的态度导致涉外同性婚姻的法律适用以及附随的人身财产纠纷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热议话题和争议焦点。目前我国的同性恋人群呈现增长的趋势,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认可同性婚姻的效力。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同性婚姻案件时,一般会适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该婚姻效力进行否定。但不加区分地全盘否认涉外同性婚姻的效力,会导致依附于该关系所成立的人身财产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同性恋群体社会认可度较低的现实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规范公共秩序原则的适用,对涉外同性婚姻中确权型案件与先决型案件进行区分。本文首先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对世界同性婚姻的不同模式进行梳理。再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用的标准以及法律现状来分析我国在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中所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同性婚姻案件时,应当对案件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具有规避我国实体法意图的涉外同性婚姻,应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该类规避性的涉外同性婚姻效力予以否认。针对以涉外同性婚姻效力为先决问题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厘清案件中的主要问题和附随问题,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判断涉外同性婚姻的效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连接点的方式来完善我国法律适用法的不足,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同性婚姻实体法和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