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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洋领域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日益深入。科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人类分享着技进步带来的资源硕果,另一方面大量沉睡于海洋的水下文化遗产(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UCH)被盗捞,UCH保护面临严峻形势。我国海岸线绵延18000多公里,领海和管辖海域有300多万平方公里。据中国水下考古中心推测,南海有不少于2000艘古沉船。同时,加强UCH的保护也是开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需要。我国面临的UCH管辖的国际形势也十分严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有两个条文涉及UCH的保护。虽然规定了划分海域的基本规则,但是未提及各国在各海域UCH的管辖权。2001年姗姗来迟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虽然是保护UCH的专门立法,也设计了一套较严密的批准开发、通知报告、信息分享的制度,但是也没有明确缔约国在各海域的管辖权。且公约直到2009年才生效,批准加入的国家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时,我国同样面临严峻的区域形势。我国南海周边国家未加入《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各国国内法对UCH采取了“一刀切”的国家主权保护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对南海UCH的管辖权。就我国国内法而言,我国的UCH的立法较为滞后,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管理保护条例》未能与国际接轨,甚至放弃了我国一些海域对UCH的管辖权,非常不利于我国UCH的保护。面对严峻的国际、区域及国内UCH的管辖困境,本文分四部分分析。第一部分对UCH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从国际立法分析管辖困境,第三部分分析区域立法管辖困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国内有关管辖立法及法律困境解决对策,从国际法、周边联系密切的国家制定的法规、我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三个角度分别提出明确管辖权对策,分析讨论我国是否应该加入《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如何利用国际法、区域国家立法完善我国的国内法,从而扩大我国UCH的管辖权,更好的保护与我国相关联的U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