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他们是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然而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上出现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留守儿童,或者利用一些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从事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文试图通过赵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一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本案涉及罪名如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进而对赵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的行为进行定性。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对赵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案件进行简要介绍,同时指明本案的分歧意见,通过对分歧意见的整理,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本部分内容主要从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出发,对涉及的相关犯罪:强迫劳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等,从其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与论述,同时还结合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与本案所涉相关犯罪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经过对相关犯罪构成的分析,得出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不构成强迫劳动罪,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构成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罪处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即由本案引发的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犯罪的一些思考。对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要加大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对刑法条文中有关罪名中的“等”“情节严重”等内涵、标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