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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迎来了重大改革,不仅将我国长期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同时也取消了最低出资额以及首次实缴出资额等限制。这一改革虽然大大简化了公司注册程序,有效激励了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但是也给了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应有利益。长久以往,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自201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改革也已经有七年之久。在此期间,我国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题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及近期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可以看出,我国实行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的警惕性,而是通过一些事后惩罚的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此次资本制度改革的步伐太大,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改革脚步,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有发生。所以,本文力求探索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效路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三次重大改革,列举我国学者就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结合现有制度进行分析出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其次,分析此次改革对于市场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于债权人的消极意义。第二部分从法理和实践的层面分析为什么要保护债权人并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信用体系以及董事的受信义务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的资本制度以及这三个国家的现有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介绍了美国的催缴出资制度、衡平居次原则、日本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以及德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直索责任等可以供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制度。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现有制度和引入域外制度这两个方面探究了有助于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从完善我国现有制度来说,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细化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以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三个方面都是非常必要的。而就国外的制度来说,可以考虑催缴出资制度、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衡平居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