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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用就是对规范的运用,如果要让某个规范具有有效性,那么这个规范就必须对某个行为进行调整。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如此,宪法的规则也是如此。从宪法的规范来看,宪政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一个国家的治理必须通过限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程序性法律,是体现保障人权这一宪政核心价值的重要部门法。只有通过限制司法权、维护程序正义、制止公权滥用,才能防止国家机器对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践踏。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活动来看,依旧存在着人权保障不力、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屡遭侵犯的问题,这不仅仅体现在律师会见权被剥夺、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上,也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立法和结构的深层问题。 本文通过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分析,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借鉴。实现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而且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合理限制国家权力,彰显法律程序的价值,推动宪政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己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的今天,我国也应该积极推进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进程,在宪法中设置更多有关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条款,并根据这一精神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权利体系,同时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