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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犯罪类型之一,很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2006年6月13日最高院《批复》中规定“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或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即“归个人使用”所包含的意思已经包容了“借贷给他人”,刑法第272条规定“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并非在刑法第384条“归个人使用”基础上的创新,而是法条的明确化表现。对此的理解可以参照第384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应分情况分析,若因客观上无能力归还,从立法意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仍应定挪用资金罪,并对其加重处罚;若主观上不想还,该行为所表现的心理特征也并不直接等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根据其他表现行为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多次挪用资金,其数额的计算较复杂,可先将挪用行为按用途分为“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并按前后几次挪用之间的关系,将多次挪用分为独立的多次挪用和交叉的多次挪用,在此基础上引入柱状图形便可进行明了的分析,挪用金额所在轴以1-3万/5千-2万为界限;挪用时间所在轴,以三个月为界限;挪用资金行为的三种用途所在轴,分别标示着其他活动、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运用该图时,应将三者结合起来分析。本罪中“挪”是前提,“用”只是目的,因此“用”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挪而未用”案件,若行为人行为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从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结果及司法实践分析,应肯定挪用资金罪中存在未遂形态,对挪用资金罪的未遂形态应分情况、分层次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