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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疯狂的开发和利用,随之而来的是大自然对人类残酷的惩罚,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在这个大背景下,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和重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环境权作为解决环境问题,保障人类生存的一个产物应运而生了。环境权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人权规定下来,随后各国纷纷在宪法中将环境权加以确认,确定了环境权的宪法地位,体现宪法对环境权的尊重,使环境权获得了最根本的宪法保障,对环境权进行宪法保障在当今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环境权在我国的宪法中还没有得到明确确认,因此,本文主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对环境权形成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总结,进而介绍了环境权在我国的研究状况,并针对学者们对环境权概念的不同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以此为基础开始了全文对于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的分析,从环境权的属性角度分析了环境权与宪法的关系,紧接着又从理论上探讨了环境权宪法保障在我国的模式。在这个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权在我国的宪法保障现状,环境权在我国未明确规定,只是有些关于环境方面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规定了环境资源的归属和保护义务,这种间接确认在我国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已显得很不适应,不利于为保障我国公民环境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那么我国的环境权需要宪法保障吗?文章从宪法、法律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环境权宪法保障在我国的实施条件进行了归总。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探索了对环境权宪法保障的路径问题,主要包括环境权入宪、相关立法完善、违宪审查这三个方面,希望能够建立我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解决当前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人类永远拥有一个美好的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