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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全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外国投资在大多数领域享受国民待遇。但对于事关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外国投资,则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措施,形成了以《埃克森一佛罗里奧修正案》为代表的一整套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目的在于应对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美国总统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审查分申报或通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四个阶段,总统决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东道国规制外资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国际组织广泛认可的权力,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由国家安全利益所决定,是国家安全战略在外资领域的集中反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注重利益平衡,在外资的吸引与限制、总统权力与国会权力的制衡、严格程序与协议承诺等制度安排方面,与西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相比,有着鲜明的特色和独到之处。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外资并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进一步突显。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过程中,要看到中美两国的法律环境、法律制度、立法思想、具体内容和方式的差别,坚持合理性、正当程序和系统构建等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律制度。 本文作者通过研习美国外资并购相关的法律规范,结合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的现状,运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从立法和法律适用等层面分析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