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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在我国发展得十分广泛和迅速,公民的环境意识也逐渐提高,呼唤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尽快完善。其中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尤其是在国内发生了许多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都引发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也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使得一些迫切的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也使得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国家机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公益诉讼着手,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经存在,但是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生产和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作为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环境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使其更经济、效率的解决环境纠纷,各国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作者将较为有代表性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以期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扬弃地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以下就各个部分分别加以介绍: 第一部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相关解析。首先从概念、特征和分类三个方面入手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公益诉讼在罗马时期就存在,一般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其次分析了环境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其公益理念和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共有性”的特征,环境权的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当环境权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危险时,赋予当事人环境诉讼资格提起环境诉讼是诸多救济途径中最有效的方式。因而,在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从依法保障到法律实施理念的支配下,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最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进行了阐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有起诉资格的原告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由于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且并不要求发起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具有社会本位、起诉主体范围广泛、当事人地位特殊和预防性功能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根据所针对的被诉行为不同,有不同的分类,其性质上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个具体模式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