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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规制与煤炭生产安全息息相关。本文主要以行政法的视野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就我国的煤炭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析讨论,进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解决问题。本文内容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与煤炭安全生产概念相关或者相近的词语的分析对比,进而发掘煤炭安全生产的内涵和外延,为下文实质内容的开展做好铺垫。与煤炭安全生产相近的概念主要有煤炭能源安全和煤炭环境安全,这两个概念与煤炭安全生产的内涵完全不同。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法学术语主要是煤炭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制,在第一部分专门就该语句的定义和原则分析。认为行政法的规制要符合合法合理的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全程参与原则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二部分:由于煤炭安全生产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离不开行政法的专门规制,所以第二部分的内容中分为行政法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和行政法规制的法理基础分析。行政法规制的现实必要性主要表现在煤炭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巨大,煤炭安全生产对行政监管有现实的需求,同时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等,法理基础的主要由生命健康权的地位,行政法的自身特点决定,即行政法的性质决定其必须对煤炭安全生产进行规制。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对煤炭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制进行分析。行政立法的问题是立法层次、立法内容上混乱,需要完善。经过分析认为,行政许可的主要问题是许可的设定上缺乏透明和完整性,内容上缺乏有效性,可操作性。行政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的主体设置上、权限分配上、权力约束上、队伍建设上的问题。行政处罚的问题主要是处罚的内容不完整,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问责的主要问题是问责的立法依据不充分,问责的权责不对等,问责的目的偏失。第四部分: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第一,规范煤炭安全生产行政立法,明确现代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建立合理的安全法律体系等。第二,发挥行政法的事前规制作用。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建立规范的煤炭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三,完善煤炭安全生产制度。在监管主体设置上和监管程序上以及监管队伍建设上不断改进和完善。第四,要合理有效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在处罚的内容上和程序要都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第五,健全煤炭安全生产的行政问责体制。转变行政追责的模式,建立权责对等的问责机制,规范安全生产的行政问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