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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价值及精神需求日益彰显,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利益的保护。这种需求首先在侵权领域得到满足,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确立。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交往进一步加深,精神利益往往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一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但会给相对方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会对相对方造成精神利益的减损。这种合同法领域的精神需求并未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上的满足,对此,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的态度,应该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合同法领域,适用合同法规则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世界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比较,分四部分论证了违约精神损害的合理性及在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重点论述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通过对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几个相关概念的学理分析明确了本文论证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选取了较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和美国法。通过具体判例的形式介绍了英美国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建的历程和方式。其次,以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和瑞士法为范式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重点通过对法律规范和学说理论的研究,阐述大陆法系国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过程和方法。然后从理论的角度简要的介绍了台湾地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从规范的角度介绍了国际法律文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对各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比较。第三部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该章通过违约造成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性及可补偿性、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法律保护范围扩大的要求、责任竞合的对权利保护的不足等几个方面详细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证的重点,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首先从宏观方面详细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三种模式,阐明了一般允许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其次论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求;然后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通过对各国计算标准的论述及比较分析,得出应当将我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运用到违约精神赔偿金的计算上。最后进一步从微观方面论证了我国这一制度具体构建的方法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