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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制度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于20世纪后期借鉴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的避风港制度引入我国,目的是为了协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人的利益关系,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建立权利人维权的法律机制,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在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其服务对象侵犯的情况下,可以享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的权利。现在我国各大视频网站为夺取市场份额互相争抢,矛盾问题持续出现,反应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混乱,也体现了通知移除制度进入国内之后并没有达到其设立的根本目的,这原因不仅包含通知移除制度在现存法律制度中的设计缺陷,也有在实践中权利人、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对象三者之间碰撞所产生的问题。国内在借鉴通知移除制度的时候,只是选取了其主体内容,法律条文有明显的不足。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能以在司法活动中利用判例明确部分处理上述问题的方式,进而持续健全通知移除制度。我国遵守大陆法体系,有制定法的习惯,必须把相关问题先予立法之后再执行。本文创新性的从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现实事实部分出发,分析国内创造的通知移除制度无法很好的限制网络侵权情况,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从通知移除制度的基础概念出发并结合实践,尝试利用通知移除制度的法理,掌握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网络用户的各种关联,分析通知的形式以及内容要求,且关键探究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将这些相关理论的具体适用情形加以分析,再与美国避风港制度作出比较,进行有效性分析,最终得出完善的建议。通过该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各方面的适用情况可知,通知移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承担无法确定以及权利滥用的情况,主要是制度上缺陷导致的。但不能完全的、直接的、简单的照搬美国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当前我国通知移除制度应该以完善立法为主,辅以其他高效便捷的方法,制定出合理适用的规则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