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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发明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之一,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对于发明专利的授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争议非常多,因此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对于发明专利授权和确权案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鉴欧洲和美国专利法和审查实践的经验,对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影响要素做具体分析。第一部分介绍发明创造性的定义,我国专利法意义上创造性,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美国专利法上称为非显而易见性,虽然在叫法上有一些差别,但是其实质含义差异不大。第二部分讨论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体,各国专利法目前基本都接受这样的理念,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判,判断者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审视现有技术和发明的技术方案。本部分重点讨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其创造能力对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并分别对实践中专利审查员、法官和发明人的科技知识能力和创造能力做具体分析,最后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概念对减少发明创造性判断主观影响的意义。第三部分讨论创造性判断方法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借鉴欧洲“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法,该方法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受到“事后眼光”的影响,同时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容易忽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时容易忽视技术启示,机械的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和结合。第四部分讨论辅助性判断因素的影响,辅助性判断因素有利于判断者全面掌握发明的技术情况,但是在适用的时机和具体适用时应当谨慎。最后,针对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影响要素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立法上应当对创造性的定义进行更加清晰具体的界定,在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细化具体判断规则,对各个要素应当明确其具体适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