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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例,由于被告无法确定,而使相对人告状无门,实践对理论提出了挑战。与之相类似的是近年来出现的学生诉高校、村民诉村委会案件中的被告资格问题。可见,关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问题已日益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现行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指导而建构起来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修正原有理论,确立新的被告资格确定标准,完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不仅是维护相对人正当权益的需要,而且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乃至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除引言、致谢与参考文献外,文章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考察和评析,明晰了我国在被告资格确定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以行政诉讼被告为视角,分析了中外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指出我国将行政主体与诉讼主体人为等同的学术背景。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主体诉讼被告确定规则进行反思,剖析了这一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指出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应当考虑的各种主要因素,为被告资格重新确定提供参考。第五部分借鉴国外行政诉讼制度经验,尝试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以行政行为主体为标准,规范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内容,并对行政行为主体标准的内涵、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