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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端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在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创设的一项土地利用制度。该制度在不改变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了土地的资本属性,使其能够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自由地进入市场领域,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更贴近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土地利用体系的核心和私权保护的重点。物权社会化的理论认为,任何私有财产都负有社会义务,即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下,在公益与私益相冲突时,私益应当满足公益的要求,具体到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而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将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但是,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样是作为各国立法的重点,如何兼顾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就成为了征收补偿制度所要解决的重点。在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只有在“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既是所谓的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由于目前的立法一直延续着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如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补偿的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缺乏详细的规定,导致在现实的操作中,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如何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下,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对国家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既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实现,有保障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不受侵害。本文讨论的焦点就是如何通过对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的完善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约三万字,除前言和结语共计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本文分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概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内涵、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梳理的同时,大胆地提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公益征收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论述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之间的异同之处。第二部分,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现状分析。在该部分,本文分述了三方面的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立法发展、现有补偿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中两个亟待明确的问题。本部分在讨论我国补偿制度的发展沿革的基础之上,指出相关立法规定的不足及其产生的原因,并且明确了两个在现实中极易混淆的问题,即退还出让金或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区位价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范畴。第三部分,构建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新机制。在该部分,本文分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确定公正的补偿标准以及建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补偿制度。本部分首先论述了确定公共利益范围和明确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因为这两者一个是发起收回的前提条件,一个是明确补偿的根本依据,只有将这两个方面予以确定之后才能实现对收回补偿的制度构建。在建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补偿制度上,本文论述了五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主体、明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围、确立完善的补偿方式和规范的程序、引入中立的评价机构和完善的估价程序、建立特别法庭实现补偿裁决的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