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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相继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惠氏、贝因美、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明治九家奶粉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对其中6家处以6.68亿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引发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支持者称发改委此举净化了奶粉市场环境,而反对者对国家发改委不足千字的处罚决定提出质疑,称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现象在各行各业十分普遍,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一概而论。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分析该案件反映出的争议问题,并得出相关启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奶粉垄断案件介绍。该部分内容包括案件详情、该案件背后的法律争议点的总结及简单阐述。第二部分:奶粉垄断案件争议的法律分析。该部分是本文分析的重中之重,主要围绕本案奶粉生产商要求下游经销商固定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中的纵向垄断。具体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本案中涉及的维持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是否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分析该类行为采用合理分析原则还是本身违法原则。笔者的观点是使用合理分析原则,并论证其合理性。第二,本案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九大奶粉企业形成默示共谋,限制品牌之间的竞争;其次,剥夺下游经营者开展价格竞争,限制品牌内部的竞争;再次,从价格、质量、服务三方面分析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最后,本案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不具有明显促进竞争的效果。根据上述分析判断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部分:启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规制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立法存在不足,笔者主要针对适用原则及默示共谋的立法空白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