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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是乡民根据基层社会管理的需要,在合意的基础上或在官方的倡导、督办下,制定的自我管理与约束的行为组织规范。为与现代乡规民约相区别,我们把新中国成立前的乡规民约称为传统乡规民约。本文在进行分析时,将传统乡规民约的范围限于清末之前,对于民国时期体现西方地方自治色彩的乡规民约暂不予以探究。中国传统乡规民约既包含行为规范内容,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发展源远流长,深受中国农村组织变迁的影响。在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厘清了乡村社会中乡约、保甲、社仓及社学的关系,形成了以乡约为纲,保甲、社仓、社学为目的乡治理论。作为社会治理的民间规范之一,中国传统乡规民约在稳固社会关系,发展农业生产,进行团体互助,保护乡村环境,宣扬道德,实施教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以劝民导善、实施教化的“德治”思想为导向,依据乡村社会的内部规则,通过乡约、保甲、社仓、社学的分工,实现了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服务。随着乡规民约的发展,其在社会教化方面的作用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统治者通过乡规民约向基层社会渗透统治的意志,乡规民约渐次与国家法发生关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明中后期以后,乡约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宗族的乡约化建设,乡规民约的思想与内容对宗族家法族规的制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乡规民约成为连接国家法与家族法的纽带与力量。传统乡规民约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为目的,在中央集权皇权独尊的背景下,基于社会自觉的社会自治是不存在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新时代新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挖掘传统乡规民约社会治理的价值,以助力乡村社会的振兴,是现代乡规民约努力和创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