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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证据裁判主义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中,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自白补强规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遵守,并在刑事立法上有所体现,它与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称为近代证据立法三大规则。自白补强规则在国外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我国对该规则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规定反映出在我国仅有被告人口供是不能认定其有罪的,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但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还很不完善,实践中仅依据被告人口供而判其有罪的案件并不少见。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学术界关注的重心在于程序规则的完善,而对于具体的证据规则缺乏必要的研究。自白补强规则的存在,是多种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六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自白及自白补强规则的概念、根据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法律对其相关的规定,及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的有关论述,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含义及本质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自白补强证据的具体规定,分别从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现行法及司法实践进行论述;最后,根据自白补强规则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不同体现,对其进行比较法分析。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等方面,分析其理论依据;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误判、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权利及侦查方式的转变等方面,分析自白补强规则的价值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自白补强证据的基本内容。本文主要从自白补强证据的范围、被补强的自白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补强程度及调查时间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主要讲述共犯自白的补强问题。首先,分析了共犯自白的概念与特征,对共犯自白与证人证言加以区分。其次,对共犯自白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分析。第六部分,阐述了自白补强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