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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旅游业事关国家工作的大局,对于“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释放压力、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旅游人数逐年上升。可是,伴随旅游交易量的增加而来的,却是旅游纠纷的大量增多。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上没有对旅游合同做专门的规定,理论上对旅游合同的研究和讨论较少。审判实践中旅游纠纷案件出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由于旅游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 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阐述旅游者的合同权利内容,并且以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目的为分类标准,把旅游活动分成观光休闲型、保健型、购物型、探险型、商务型、求知与宗教型几大类,并相应地,将旅游合同分类成观光休闲型旅游合同、保健型旅游合同、购物型旅游活动、探险型旅游合同、商务型旅游合同和求知与宗教型旅游合同,使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不管其进行何种旅游活动,都能更加明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在同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将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补充约定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当中,避免旅游经营者的文字陷阱,使自己维权有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