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法治社会,以文本形式出现的制定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规范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其适用有赖于对承载法律规范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文义)的解释。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其符合法治的理想,有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文义解释既有理论多侧重于对文义解释的定义、特征及其适用规则的研究,而甚少对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致对文义解释的实质理解不足。
论文的第一章通过介绍人们对“文义解释”的一般认知,分析了既有理论的不足,即缺乏对文义解释的可行性分析,并指出从“文义”入手去理解文义解释的实质是一个可能的路径。
论文的第二章论述了文义解释中的“文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因素。文义的“源自于人的赋予”和“在具体语境中确定”的特征反映了文义的本质是文本与作为主体的作者或读者之间、以及与具体事物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文义本非仅仅由语法因素决定,而是语法、体系以及目的因素的“综合体”。文义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意义也只能在具体的适用中才能最终确定,法律解释特别是文义解释是明晰模糊文义的有效途径。
论文的第三章是在第二章对“文义”分析的基础上对文义解释的适用进行探讨。文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决定了文义解释的主体性并支持了文义解释的“循环性”;文义解释的基本逻辑只能是具有“前见”的法官通过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连忘返确定法律文义的界限,依据具体的个案情形对法律概念进行价值补充和具体化而使其内涵清晰的类型归属过程。文义的语法、体系及其目的等因素也对文义解释的结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最后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上得出本文主张具有“开放性”的文义解释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