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型“强奸”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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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型“强奸”,是指以欺诈手段骗取妇女同意,并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1984年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释中规定,有极少数采取欺骗手段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但该项规定在2013年被废止后,并无新的相关规范。然而,现实社会中,却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欺诈型“强奸”案件,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此类型案件结果并不统一,造成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至今对此问题已有的理论探讨也尚不足。因此,梳理我国欺诈型“强奸”的司法现状,探讨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借鉴域外法律规制欺诈型“强奸”的相关经验,提出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建议,就很必要。全文约4.3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欺诈型“强奸”的概述。认为欺诈型“强奸”是以欺诈手段骗取妇女同意,并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提出欺诈型“强奸”存在表现方式多样、构造模式固定、处罚结果不一的特点,考察欺诈型“强奸”的规制现状,发现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欺诈型“强奸”有明文规定,我国并无类似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欺诈型“强奸”归责的理论解读。在此部分中,论证了责任主义与客观主义作为欺诈型“强奸”归责的理论根基;介评了欺诈型“强奸”归责存在的三种理论,即被告人自我答责说、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说、法益错误说;最后,提出应采纳事实错误说作为欺诈型“强奸”归责的理论。第三部分是对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困局及原因进行分析。其中,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困局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欺诈型“强奸”如何定性问题存疑;第二,欺诈型“强奸”与被害人承诺的内在关联不准;第三,强奸罪的“口袋化”导致欺诈手段的识别偏差。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存在困局的原因在于:第一,强奸罪其他手段的界限不明;第二,欺诈的强制效力难以实现自洽;第三,欺诈型“强奸”罪与非罪司法认定的标准缺位。第四部分是对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进路探索。首先,从罪刑法定的价值追求、人权保障的题中之义以及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三个角度提出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必要性;其次,提出在欺诈型“强奸”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应该坚持全面评价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在欺诈型“强奸”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上,提出应该明确欺诈与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区分界限、实现欺诈型“强奸”与被害人承诺的有效衔接以及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判断三个标准严格解释欺诈型“强奸”入罪的判断标准的建议,并将欺诈型“强奸”的司法认定予以类型化,分别归纳出四种典型类型和四种非典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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