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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群众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对方便、快捷的出行愿望愈加强烈。但由于城市规模越来越来大,我国城市交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日益恶化是城市快速发展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具有公益性,行业特征显著,市场结构独特,具有自然垄断性,规模经济特征明显,属于准公共产品。基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各方面属性的分析,欧美发达地区和城市在早期较为普遍地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管制,采取了国家和政府公共垄断的政策模式,通过强有力的政府管制,以保护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虽然很多地区和城市对公共交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但并未取得明显的效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共垄断模式依然在城市公共交通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无论西方发达国家怎么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始终都通过法治的手段来引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我国公共交通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地区和城市政策不一致,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相关制度不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也不完善、尚无全国性的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等诸多问题。随着城市扩大,人口增长,城乡差距的缩小,城市公共交通的滞后与人民群众的更高的出行需要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是确保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将对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属性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城市公共交通立法的体制和途径、基本目标和原则。城市公共交通是准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规模经济性和自然垄断性明显,具有较小的需求弹性、很强的地域性,沉淀成本巨大。立法的基本目标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保障公交服务质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基本原则包括六个方面:体现政府干预原则、依法管理、独立监管、适度监管、以人为本和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其次,本文构建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框架。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内容应该包含规划与建设、运营服务等两个方面,明确各主体在规划、建设、准入、定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职责。要明确规定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市场准入要明确公交行业的自然垄断地位,遏制城市公共交通市场中的非法垄断,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城市公共交通立法,明确其社会公益属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层级进入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进入竞争机制是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机制的有效途径。由于城市公共交通涉及到百姓的基本出行需要,且价格机制形成缺乏科学性,因此立法中要明确政府价格管制和保障出行的责任,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形成多元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机制,还应加大价格财政补贴的支持力度。服务质量高低优劣是反映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公益性的重要指标,因此要通过法治的途径,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权,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还要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包括许可权、定价权、检查权、处罚权,责任主要体现在公正廉洁执法。国家和政府权力与责任有三个方面,包括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责任,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软环境的责任。公交企业则具有进入的权利、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使用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权利、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权利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公交企业在享受发展的权利的同时,要依法履行合同,实现实质公平,提供优质高效、无差别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乘客则享有保障出行、确保安全、不受强迫接受服务以及获得赔偿和救济的权利。同时需要履行支付车票价款、遵守安全制度和爱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义务。本文最后选取南宁市为例,结合南宁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以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所面临的问题,分析了目前立法工作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对现有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解读,并对《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