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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研究在法学界历来备受关注。从法社会学家埃利希的“活法”,到我国学者提出的“知识传统说”、“本土资源说”以及“行为规则说”,都代表着民间法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民间法的概念界定,其法源地位,其司法适用问题,仍然处于热议之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所谓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普遍性等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地域性、有效性和历史传承性等个性特征的,在一定地域或团体、行业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未被国家制定法认可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宗教规范和少数民族习惯等是民间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民间法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调整乡土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规则,也是沟通外来法律与本土资源的桥梁。但民间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观念、制度上的限制,其法源地位一直未得到国家制定法的认可,司法适用现状也不尽如人意。但是,在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背景下,认可民间法的地位和价值,发挥民间法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势在必行。民间法与国家法在文化、价值上的同源性以及现行立法均为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可能。笔者从民间法概念分析入手,进而论证民间法的法源地位,认为民间法在我国恰当的地位是充当补充性的法律渊源。在分析民间法司法适用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导致民间法司法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民间法的正式司法适用,并为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条件要求以及有效的形式。本文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兼用历史研究法和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对民间法的概念、法源地位及其司法适用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五章。作为第一章的绪论,分析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阐释民间法的概念,从学界主要学说到民间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与相关概念关系的分析,得出笔者的观点,认为民间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普遍性等法的基本特征,具有地域性、有效性和历史传承性等个性特征的,在一定地域或团体、行业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未被国家制定法认可的行为规范。第三章对民间法的法源地位及其作为法源的价值进行分析论述,提出民间法适宜充当补充性的法律渊源。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研究民间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从现状及困境出发,探索出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基本条件以及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