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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然而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多集中在金融学领域或者证券法、经济法领域,从行政法角度进行研究的非常少。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是政府规制市场中地位至关重要。长久以来,对行政许可的研究也多集中在行政法学领域内对行政许可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因此就形成了理论断层与隔阂。人们多将证券监管研究归入经济领域,将行政许可研究归入行政法学领域,缺少两种学科之间的联系的纽带。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行政许可是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和职能之一,行政许可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乏对该行为的研究,影响了证券行政许可制度方面关键问题的彻底解决。尤其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行政许可职能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尝试系统研究该问题,正当其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节:“引言”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进行界定,并阐述了证券市场具有其特殊性。然而学界对这两者进行关联性研究少之又少,造成了实践中证券行政许可制度存在许多问题,由此引出了本文写作的学术意义及实践意义。“第一章”先通过行政许可的概念推出证券行政许可的概念:证券行政许可主要是指证券市场行政许可主体根据证券市场行政许可申请人(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公司和有关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申请,对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以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准予其在证券期货市场上从事(或继续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取得(保持)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行为。接着介绍证券行政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理论,权力监督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第二章”论述证券行政许可主体制度,包括国务院和证监会,其中又以证监会为中心。该部分提出的观点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三定方案”,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符合行政主体资格;证监会是主要的证券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权来源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授予。证监会虽然名义上是事业单位,但从其享有的实质上的规章制定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和履行的职责来看,其的确具备行政部门的特征。其事业单位的定性与其极为重要的实际监管职能不符,因此需要进行改革。“第三章”是证券行政许可程序制度。这又分为两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我国证券行政许可设定存在着许可项目仍然过多,证监会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还不够彻底,存在越权增设行政许可等问题。证券行政许可实施方面存在着: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实施过程缺乏公开透明性等问题。“第四章”探讨证券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主要问题包括:人大对证券行政许可主体监督仍不到位,证券行政许可主体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不完善,对证券行政许可的司法监督作用有限。“第五章”针对上述制度的缺陷,笔者在本章首先提出完善证券行政许可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权益保护原则,公开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以及适度原则。然后从证券行政许可主体制度、程序制度、监督制度三个维度提出了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在完善主体制度方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对证监会进行重新定位,在立法上明确其权威地位。程序制度完善方面,针对设定程序和实施程序存在的问题,应当清理过多的设定证券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细化证券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使之更具公开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首先建议在常设性的人大财经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人大对证监会的长期有效监督;其次,建立证券行政许可主体内部专门监督机制,制定详细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司法监督方面,当证监会对任何证券违规或违法的行政处罚超过一定额度时,应当制定明确通过法院审理裁判,对其进行监督,并且将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然,这尚需时日。最后,还要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鼓励来自社会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