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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拥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所表现出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所难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一步一步深入,制定法的这种局限性更加突出,于是盛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越来越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重视。蕴含着丰富的事实、规则、原则、学说与理论的判例法,其优点在于对普遍性与特殊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相似性与差异性的相互协调与统一。判例法制度有助于通过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去实现法律与社会需要的动态均衡与统一,并由此创造形成出一种新的法律结构。基于我国的现实法律环境,从我国法制的现状出发,借鉴大陆法系适用判例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不失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有效方案。只要正确处理好一些问题,是可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法系,承继着不同的社会文化,遵循着不同的思维路线,却追求着相似的法律价值,孕育着相似的法律精神。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两大法系之间产生了趋同现象——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以成文法为主体地位的同时,也为判例的成长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大胆制定法的有益经验,形成判例法与制定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的我国而言,发展判例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另外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制状况,本文从理论层面和实证角度对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客观诉求进行分析,提出了大陆法系判例的生成条件——判例制度自身合理价值,现代理论下两大法系相融的趋势,以及我国拥有判例制度的历史土壤。指出应当总结我国历史上有关判例的有益经验,同时吸收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判例的丰硕成果,适时地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从而更好地服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