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dongji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们参与饮酒活动大多是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但近年来全国各地由于共同饮酒行为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当前我国法律对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法官裁判时援引的依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承担补偿责任三种判决类型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饮酒行为性质认定不统一、义务认定存在分歧、归责原则适用、共同饮酒人责任承担不同等问题。共同饮酒行为本属于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但基于共同饮酒人在先的饮酒行为,当有饮酒人由于饮酒行为处于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便负有防止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若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就转化成情谊侵权行为。应当采用合理人标准对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和饮酒活动结束后照顾、护送、救助等注意义务进行判断。法院在审理共同饮酒侵权案件时应当统一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公平责任并非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规则,共同饮酒致人损害并不符合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公平责任。若共同饮酒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相互间在违反作为义务上没有主观上的联系,每个人的不作为都是独立选择进行的。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形态为分别侵权,承担的应当是按份责任。责任划分上,共同饮酒人与受害人之间依据过失相抵规则进行责任的分配,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可依据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的角色地位或与受害人的亲疏远近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划分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赔偿比例。
其他文献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通讯技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远程、非接触式的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具有犯罪行为跨区域性、犯罪成员有组织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以及犯罪手段多元性四个特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普通诈骗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主要依据。依据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划分为虚假交易类、冒充身份
学位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不仅是贯彻司法改革的要求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一步,也是检察机关职能转变的必然路径。但是,由于理论研究的匮乏性,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面临着许多困境。本文借助文献研究、实证分析等方式,主要从地域和案由、检察机关称谓、诉前
学位
复盘研修是一种精细化的园本教研方式,它更关注赋权、增能、提质,即通过提倡人人参与来增强参与者的能动性,把握合理的复盘时间节点和拓展匹配的复盘形式来实现更有针对性的教研,采用对比、关联、定点、质变等复盘方法达到提升园本教研质量的目的。
期刊
数据跨境流动曾在世界经济论坛上得到了充分认可和肯定,这不仅因为数据跨境流动的能力对于行业的高效发展来说是关键要素之一,其也是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强心剂,更是为全球经济复苏以及世界各大经济体保持竞争力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撑。数据跨境流动不仅可以让企业更好地活用全球资源,在商品、服务、资本等贸易要素流动中也充当着举足轻重的生产力增强剂。此外,数据跨境流动也代表着各类信息、知识的共享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
学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应对婚姻家事纠纷一直采取经验型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这种审判方式基本上可以满足解决此类纠纷的需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家事纠纷的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经验型审判方式逐渐无法满足解决家事纠纷的现实需要。因此,2016年我国开始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提出,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适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即要求诉讼双方诚信
学位
2019年中共中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列举为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中纪委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党中央工作机关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省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和军队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本次修订,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细化有利于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针对性,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系。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尚不明确
学位
查清案件事实是法官依法裁判的重要基础,法官进行裁判时需要查清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事实发现并不能原封不动的还原事件经过,绝对的真实只是事实发现过程中的一种理想追求而无法实现,故诉讼真实通常情况下只要满足历史真实和高度盖然性真实就可以了。利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那么经验法则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成为可能。经验法则是人们在认识世界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一种
学位
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学界越来越关注家事裁判文书的特殊之处,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自然就受到学者的热议。家事案件有自身的独特性,与其他类型的纠纷相比,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因此,在家事案件中,需要融入更多的温情。但是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对情理的重视不足,导致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欠缺温情。探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以及背后产生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关于家事裁判文
学位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不真正不作为犯从犯罪数量、保证人类型、罪名类别等几个维度上都在逐渐增加,愈发突出其在我国刑事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然而,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来看,不真正不作为犯可谴责性的刑法规范评价结果存在极大的个案差异性,欠缺统一的裁判尺度。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有其特殊的行为样态,难以从存在论的角度体察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原因设定及结果支配力,给司法实践中不真正不作为犯实
学位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认可,而美国在该领域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又是最丰富的。我国有关该制度的规则分散在《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由于我国法律环境的影响,该制度还是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具体概念界定没有其他国家(地区)那么详细,各规则之间存在适用交叉问题,所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