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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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认可,而美国在该领域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又是最丰富的。我国有关该制度的规则分散在《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由于我国法律环境的影响,该制度还是处在一个起步的阶段,具体概念界定没有其他国家(地区)那么详细,各规则之间存在适用交叉问题,所发挥的法律效果不是特别显著,关于该规则的适用仍需不断完善。本文对各规则进行梳理并总结了各规则间的规范关系,是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研究。通过对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和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法律适用与体系的协调性。本文的论述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分散在各部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梳理,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法条间的关系等进行分析,最后总结出各规则间的关系。第二章,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案件来源,对抽样的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在案例分析和统计的基础之上,总结出在适用中存在受害人对“明知”证明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量定依据混乱、总体上受害人获赔偿数额较低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状态的问题。并对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具体的原因分析,可能是因为对“明知”和“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损害标准的理解上存在的争议,加之公私法二元区分理论对各规则适用的抵触态度。第三章,研究域外法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包括构成要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在总结其他国家(地区)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我们应明确“明知”的含义,对于是否应将重大过失纳入主观要件尚有待考虑,并建议增加财产损害这一损害结果类型。第四章,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提出针对性的适用建议:对“明知”的含义进行阐释、明晰“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解决“明知”举证困难问题、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参考因素,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从而做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提供衔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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