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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的确认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其手续简便,成本较小,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日益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离婚方式。然而随着我国目前离婚率的攀升,各种现实利益的碰撞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实践中该制度在规定上的模糊之处逐渐显露:违反法律规定和规避法律规定而进行的离婚登记时有出现,冒名顶替离婚、欺诈离婚、通谋离婚、胁迫离婚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等等致使离婚登记效力发生瑕疵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而在实践中处理时却诸多争议,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笔者在考察具体案例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民法基础理论和国外实践经验,对解决我国登记离婚的效力瑕疵进行了一点思考。本文除引言和致谢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二万八千字。第一部分为登记离婚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登记离婚制度的基本概念、论证了登记离婚的制度价值,进而对欧洲及中国古代协议离婚制度的发展和近现代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最后分析了登记离婚制度的性质,得出登记离婚的行政确认性质。第二部分为我国登记离婚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从登记离婚的机关、程序和效力入手,并指出本文仅为探讨离婚登记对于身份关系变更的效力;其次分析了登记离婚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导致瑕疵登记效力不明、离婚观念变化催生瑕疵登记、拒绝代理加剧瑕疵登记、对于瑕疵登记缺乏制裁措施。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登记离婚的生效要件,在实质要件方面包括双方当事人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离婚合意、对子女财产进行处理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排除性条件,在形式要件上需要符合双方共同亲自到场等程序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对照上一部分的生效要件,提出登记离婚效力瑕疵的五种情形并进行具体的分析:其中对于双方未共同到场的离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被冒名者知情的情况下应对该离婚予以认定,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护被顶替方利益应当认定为离婚无效;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的离婚登记,在认定其无效的同时,提出对该无效申请是否应当限定期间的问题;对欺诈离婚进行分析,得出宜认定欺诈离婚可撤销但不能对抗善意地善人的结论;对通谋离婚宜认定其效力;对胁迫离婚宜认定为可撤销同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部分是解决登记离婚效力问题的途径,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寻找理论基础,同时,借鉴域外有益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通过对这些制度和措施进行介绍和梳理,以期提出解决登记离婚效力瑕疵的具体办法。第六部分承接上一部分,提出具体的建议。如建立登记离婚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允许在登记离婚中代理,设立离婚考虑期,尝试分段离婚,加大对虚假离婚的惩处力度、建立瑕疵登记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案由中增加离婚成立或不成立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