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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品使用需求巨大。音乐领域的著作权收入也在全球著作权收入中占比最高。网络环境下,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促使音乐传播效率飞速增长,这对著作权、邻接权许可效率也提出更高要求。非互联网时代,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功提高了权利许可效率,解决了私人许可无法合理控制著作权交易成本的问题。网络环境下,私人许可在技术的支持下似有回升之势,并对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造成冲击。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以及如何完善使其充分发挥提高许可效率的功能都值得探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源自国外,最初因作者私人无法有效行使表演权而诞生,后又逐步适应了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诚然,技术发展为其带来挑战,但也为其完善提供新方案。然而在我国大陆地区,著作权制度一直发展滞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政府的主导下设立,较浓厚的行政色彩易使其产生惰性,最终难以战胜网络环境带来的挑战。理论上能帮助权利人进行高效私人许可的新技术,如区块链,在实践中仍存问题,例如成本巨大、法律规范空白等。此外,对于权利人而言,私人许可要求其必须正确预估作品价值;对有大量作品使用需求的使用者而言,私人许可无法降低其逐一与权利人谈判带来的成本。而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许可效率,还在促进作品的传播、促进作品使用行为合法化、促进国际间著作权的交流与保护上具有优势。若能充分实现功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在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为著作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私人许可应并存互补。前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需进行一定调整。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便是权利的许可。从许可参与主体上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连接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但其在我国的法定垄断地位致使组织对网络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且现行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两分管理模式也忽略了对表演者权利的集体管理、增加了许可成本。同时,许可方式总体来看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多样的网络商业模式的需求:一方面立法规定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只能进行专有许可,实践中音著协、音集协选择与权利人签订信托合同来实现此效果;另一方面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通过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对使用者进行非专有许可,易因无法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而损害权利人、使用者的利益。此外,使用费用的确定关乎到权利人、使用者的切身利益,会影响到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否正常运转,但当下制度也不尽合理:一是在制定使用费标准的过程中权利人、使用者的参与权未得到保障,易出现收费标准固化、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二是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位。无论是学习应对新环境的方法,还是总结既有制度发展规律,域外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分析。在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面,日本转型经验表明竞争模式有利有弊,并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同时域外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较为普遍。许可方式上,私人许可权利的保留以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方式的多样化已成为趋势。使用费用方面,使用者、权利人的意见在使用费制定程序中受到重视,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十分普遍。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从三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设立模式,一方面有限放开组织数量唯一的限制,一方面扩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建立一站式许可。其次,丰富权利人与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方式。立法取消权利人与组织间专有许可的限制,同时强制要求组织提供按次许可、关联许可等更符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情况的许可方式,并赋予使用者请求组织根据市场需要设计新型许可方式的权利。最后,构建科学的使用费用决定机制:立法保障权利人、使用者参与使用费标准制定程序,同时增设争议解决机制,并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承担证明所采用使用费标准合理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