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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判断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受到判断主体认知水平的影响,但我国《专利法》并未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主体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存在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消费者”标准把握的尺度并不同,侵权判定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影响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权威性。本文试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整体构成和步骤入手,对我国“一般消费者”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最后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提出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对现有研究进行考察,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本文对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的构成和判断步骤进行考察。本文认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相似性判断是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才构成侵权,所以从现有规定只能得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是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的。第三部分,本文对“一般消费者”标准存在的问题作进行了具体的考察和分析。“一般消费者”标准源自《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评价标准。但在侵权认定中产生了“一般消费者”是大众消费者、直接购买者、最终购买者的不同认定结果,最终影响侵权判定结果。第四部分,本文对外观设计主体标准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和分析,以期反思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美国采用“普通观察者”标准、欧盟采用“知情使用者”标准、日本采用“需求者”标准,与我国的“一般消费者”标准相比,其共同点是对外观设计适用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方法。不同点在于,美国和欧盟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保护水平较高,日本最近的法律修改也反映了这一趋势。第五部分,对于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完善,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在外观设计相似性对比时,应当采用创新标准;应当加强对局部设计和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本文第一部分对现有研究进行考察,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本文对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的构成和判断步骤进行考察。本文认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相似性判断是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才构成侵权,所以从现有规定只能得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是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上的。第三部分,本文对“一般消费者”标准存在的问题作进行了具体的考察和分析。“一般消费者”标准源自《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评价标准。但在侵权认定中产生了“一般消费者”是大众消费者、直接购买者、最终购买者的不同认定结果,最终影响侵权判定结果。第四部分,本文对外观设计主体标准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和分析,以期反思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美国采用“普通观察者”标准、欧盟采用“知情使用者”标准、日本采用“需求者”标准,与我国的“一般消费者”标准相比,其共同点是对外观设计适用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方法。不同点在于,美国和欧盟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保护水平较高,日本最近的法律修改也反映了这一趋势。第五部分,对于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完善,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一般消费者”的内涵;在外观设计相似性对比时,应当采用创新标准;应当加强对局部设计和GUI外观设计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