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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借助司法审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显得十分必要。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无论是在行政自由裁量司法审查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进一步研究。目前,专门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学者还比较少,甚至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根本没有必要研究其司法审查。相关立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行使条件、行使程序的规定也是相当模糊和宽泛的。同时,立法将大多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即使规定对其进行审查也仅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原则还没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支撑,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广度、深度把握不够准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具体而言,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其请求,审查该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从研究自由裁量权入手,对其概念、特征、研究价值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概念、意义及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涉及问题较多,本文重点研究司法审查的广度、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三方面问题。广度研究方面,以域外相关国家为参照,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建议,认为应通过改变立法方式,调整不受司法审查的排除事项,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的范围等方式,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合法性审查方面,重点论述审查内容和依据,分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提出应扩大成文法依据,同时将部分不成文法纳入审查依据的观点;在合理性审查方面,笔者认为,应尽快在行政自由裁量司法审查中确立合理性原则和判例制度,同时提高立法技术,明晰相关立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