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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业务被广泛的使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特点,导致了实践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原则进行欺诈。为了防止欺诈的产生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以此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本身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来说是一种补充,关于此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国际范围内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判例虽已不在少数,但是尚存在诸多不甚合理的地方,有必要借鉴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此来提高和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文章首先概述了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及特点,指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及其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联系,并分析欺诈例外原则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条件和对其排除适用的情况;其次就美国、英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方面的规定等三方面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阐明美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领先于世界各国,英国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原则适用的严格态度,国际商会对于该原则的回避态度;再次,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作出的规定,以及通过结合我国审理有关信用证欺诈案件程序和最终判决详细论述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缺乏有关信用证立法、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不够、司法程序缺乏对有关当事人的维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建议我国司法可以在信用证法律制度建设、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银行正当履行拒付权利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多角度加以完善。本文的特点在于就目前国内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作了全局的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尤其部分内容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才生效的UCP600的规定来分析的,有很好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