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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而未行”是指仅有共谋、没有实施行为的情形,是一种“谋”“行”分离的单纯谋议行为。正犯是否仅限于实施了客观实行行为者?谋而未行者是否只能是组织、教唆、帮助犯,抑或也可成立正犯?与实施行为相脱离的谋议行为应作何法律评价?是犯意表示、犯罪预备、犯罪实行抑或非罪?本文将围绕上述行为展开讨论。 除了引言之外,本文还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谋而未行的涵义、特征与类型。谋而未行是指二人以上就实施特定的犯罪达成合议,但全部或部分参与者没有实施行为,或二人以上就实施特定行为达成合议并构成犯罪,但未付诸行动的情形。特征为:其一,两人以上,至少一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他共谋者可以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必须具有规范意识能力。其二,参与者客观上就实施特定的犯罪进行谋议、达成合议,但未付诸行动,或者就实施特定的行为达成合议,但未付诸行动。其三,参与者以实施特定的犯罪为目的,或以实施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为目的。以不同的标准可分为,独立的谋而未行与从属的谋而未行,为自己的谋而未行与为他人的谋而未行,整体参与者的谋而未行与部分参与者的谋而未行。 第二部分:谋而未行与共犯、正犯。该部分分析了谋而未行中正犯与共犯的划分问题。通过比较各种学说,认为在预备犯中,根据共谋人的分工,应划分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通过对“共同意思主体说”等观点的辨析,认为在犯罪实行阶段,谋而未行者可能构成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中的人一种。 第三部分:整体参与者的谋而未行。整体参与者的谋而未行指共谋后,参与者均未实施犯罪协议的情况,又分为共犯型谋而未行与正犯型谋而未行。认为二人以上共谋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但均未实施的,不按犯罪处理;二人以上共谋实施实行行为的,原则上以犯罪预备论,但单纯接受教唆没有进一步就犯罪计划进行商议的除外。 第四部分:部分参与者的谋而未行。部分参与者的谋而未行指共谋后,部分参与者未实施犯罪协议的情况,又分为意志外的谋而未行和意志内的谋而未行。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辨析,认为部分共谋人有实行行为,部分共谋人因意志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