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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并结合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担保情况,判决赔偿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受害人支付一定赔偿金额的法律制度。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赔偿金时,因给付时间较长,可能会造成在执行过程中实际花费与原判决费用相比差别较大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原判决继续执行,势必显失公平,有违司法公正。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定期金赔偿变更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为此,怎样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该问题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变更判决之诉,该诉讼不仅合理解释后诉的既判力对前诉的影响,而且对当事人再诉问题作出了具体程序性的规定,由于该诉讼可能会突破原判决的效力,法律上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判决的稳定性。鉴于司法实践中定期金赔偿制度适用较为混乱的情况,本文从将来反复给付之诉的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变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定期金赔偿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诉讼标的、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等理论分析,在比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如何完善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设想。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概述及现状。以实体法为基础对我国定期金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现状作出了具体分析,然后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法院的调研以及司法判例,分析了定期金赔偿变更问题在我国面临的困境。第二部分: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基础理论。其一,从将来给付之诉入手,对定期金赔偿诉讼的特征展开了深入研究。其二,结合我国定期金赔偿制度,对因不可预测性事由发生的情事变更做了具体分析。其三,对定期金赔偿诉讼的既判力时间范围作出了界定。其四,对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其五,对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诉讼标的作出了界定。第三部分: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与再审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提供的证据证成的对象应为前诉言词辩论终结后发生的新事由,而后者证据所须证成的事实应该发生在原审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就定期金赔偿的现有救济手段而言,我国《民诉解释》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及其例外规则,但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本质上属形成之诉,由于诉的类型、诉讼请求等方面的特点,并不能当然的适用该解释,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第四部分:变更判决之诉的域外比较。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变更判决之诉来解决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问题。该部分分别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做了具体分析,从而为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该部分从后诉对前诉既判力的影响、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适用范围、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构成要件、起诉及判决效力四个方面对于我国定期金赔偿变更诉讼的构建进行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与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