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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多主体、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现实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法律在面对缤纷复杂的社会关系时,不可避免的留下许多空白之处,而这些空白之处正好为软法的出现提供了空间。所谓软法,是指由社会共同体成员参与制定或认可的,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对共同体成员行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范。软法的制定是共同体成员民主协商的结果,能直观的反映共同体成员的诉求,它的实效依靠共同体成员内心的认可与服从,它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行为准则。软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作为其表现形式之一的行业自治规范,就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为规范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在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由成员参与、协商一致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成员具体行为的规则与规范,就是行业自治规范。从属性上来说,行业协会在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业自治规范所体现的平等、民主、协商的精神完全契合软法的基本理念,在实践中所体现的契约行为与诚信行为也都符合软法的基本形式。在开放协商、优势互补的“公共治理”模式下,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之一,利用其自身制定的行业自治规范在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消除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它通过自身的包容性与灵活性节约了管理社会的成本,也有效弥补了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与僵硬性。因此,行业自治规范这类软法的良好的、有效的构建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显得十分必要。文章通过研究行业协会自治诉诸软法的原因、行业协会自治的软法属性、行业协会自治的制度化实践等,充分展示行业自治规范作为软法所呈现的基本功能与独特优势,并通过行业自治规范这种软法规范的程序设置、规范衔接及制度化目标的软法评估等方面论述行业协会自治软法构建的基本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