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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劳动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长期以来都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劳动关系长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格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意图全力扭转这种形式,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做出重大调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本文欲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性以及在我国常态化的必要性,指出现行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完善建言献策。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理念。本章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各个角度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指出其所带来的立法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以及劳动关系稳定性与流动性的冲突,这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引起争论的原因。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法应当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实现社会公平或社会公正,不应当以效率来作为评价法律的唯一标准与尺度。但是也要认识到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劳动关系稳定性与流动性也是统一的,这就需要在立法时注意二者之间的平衡。第二章分析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都不约而同地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对定期劳动合同作了诸多规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上,美国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自由解除。欧洲大陆各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日本的终身雇佣制的解除则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得知,大部分地区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价值的取舍上都采取在稳定性基础上实现流动性,以公平促效率的模式。第三章评述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首先阐述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修改的背景,评述我国传统用工形式的弊端,分析学界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的不同看法,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常态化之争实际上反映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理念之争,并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的必要性,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常态化的观点进行反驳。接着本章阐述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劳动合同法》显然是采取折中态度,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但是也并没有追求在现阶段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化。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法律中分别规定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从而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规避行为。企业的利益不应当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当完善其他法律与政策,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