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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变性之路”网页卷首有这样一句话:“上帝给了我们一个身体,我们赋予身体一个意义。”充分体现了变性人对权利的呼吁!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和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就所查阅的资料来看,相关的研究多是医学及伦理学上的成果,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是微乎其微的,少有的研究也仅仅是关注某一个方面作出的简单提及和应对。文章建立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对变性人的性别变更和婚姻关系问题进行尝试性地研究,以期能够引起学界对变性人问题的重视。本文正文四万多字,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来展开问题的研究:第一部分,变性人的概述。通过本部分的阐述,对变性人有个初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所阐述的变性人及变性手术的特定内涵。通过域外法的考察,指出各国法律对实施变性手术所持有的态度,对比我国无相关立法的现状,直击立法空白的缺陷和立法的必要。第二部分,与变性人有关的自然人的性别变更。通过本部分的阐述,赋予自然人性别变更的权利,为其变更性别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具体包括:基于人权;基于健康权;基于无伤害不禁止原则;基于正义自由原则。第三部分,变性人性别变更的行使条件与程序。通过本部分的阐述,为保证变性这一“性别工程”的有序开展,保证变性人充分行使性别变更的权利,从条件和程序上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以规范变性市场,切实保障变性人的权利,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第四部分,变性人的性别变更登记权。通过本部分的阐述,指出赋予变性人性别变更登记权的重要性,它既是对权利确认的体现,同时又是从制度层面上落实其他各项权利的起点。通过域外法的考察,比较我国实践中的做法,为如何赋予变性人变性后的性别以法律意义进行制度设计,为变性人相关权利的实现提供基础性条件。第五部分,变性人的婚姻。在变性人涉及的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文章讨论作为基础问题的婚姻关系。具体又区分婚前变性和婚后变性来分别探讨。对于无配偶的变性人而言,探讨其结婚权:通过域外法的考察,并结合国内现行做法,指出应赋予其依法享有结婚权,同时基于其特殊性设置其行使结婚权的特殊条件;对于有配偶的变性人而言,探讨他(她)们变性后与其在变性前结婚的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通过域外法的考察,结合我国学者的观点和现行民政部门的规定,得出结论:即使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对婚后变性要区分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来讨论,尤其对于双方均不愿意离婚的,应允许其在完备的登记制度的条件下继续维持其因变性所导致的事实上的同性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