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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具体实施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实际工作提出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决定》中提出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一要求,最高检在《意见》中做出回应,即要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并督促其纠正的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加细化,为了社会生活安定有序,行政管理必须顾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渗透,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权力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些状况,促进依法行政,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中也理应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以及目前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的思考,从完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建立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制度入手,讨论如何建立检察机关的督促纠正制度。除引言外,本文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概述,从检察机关的督促纠正制度的提出,表明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结合了我国现状阐明了建立该制度具有促进法治、完善监督制度、实现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背景分析。首先探讨了目前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主要依托于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这种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有尚有诸多局限。而除检察监督以外,其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都因各自的局限导致行政监督不力,以此说明了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建立检察机关的督促纠正制度的必要性。再根据对国外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监督中所起作用的对比,研究探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行为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为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理论阐释,探讨了督促纠正的原理、原则、范围和方式。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行为的原理主要是我国权力机关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相平行的制度设计,以及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建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条原则:独立检察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时监督原则和行政先处理原则。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的范围上,首先应当突破行政诉讼的界限,将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纳入到监督范围中;其次应当进行事后监督,即督促纠正行为是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后,而不应当进行事前的监督;再次,行政裁量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纳入督促纠正的范围。督促纠正的方式,主要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和督促起诉。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具体建议。根据前文所述为建立督促纠正制度在立法和具体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议。完善立法方面,主要是通过修改法律将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的具体职权、范围及程序等用法律加以规定。其他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一、将检察建议和违法纠正通知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并应建立反馈机制;二、以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独立,来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扩充检察队伍,使检察队伍专业化,以适应行政监督的广泛性和专业性;四、还应当建立检察监督的再监督机制,保证监督行为合法。